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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是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0-09-23 16:21:33   作者:未知 点击:0
1、验收监测时,颗粒物无组织只是在污染源下风向2-50m,而不是厂界?
答:颗粒物无组织监测分厂界无组织和车间无组织两大部分。
2、验收监测过程,什么时候测厂界无组织、什么时候测车间无组织?
答:一般验收监测都应针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和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做厂界无组织监测。
排放标准中对车间无组织排放有要求的,验收时应进行监测。
3、噪声验收监测时,夜间无作业的企业,是否只测昼间?
答:验收监测是在有工况条件下进行的,夜间无作业是没有工况,故只测昼间。
4、验收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是否要进行总量核算(环评中有相关内容)?
答:因无法实际测试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故只能用模式计算的方法获取无组织的量。具目前掌握的情况,仅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中给出了无组织排放总量的计算模式,其它行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规定,无组织排放只许可浓度限值,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5、企业自行验收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是否有明确的监测次数、频次、天数?
答:已颁布的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均有专门章节对监测的最低频次(监测天数和每天的监测次数)做出要求。
6、验收监测中,如有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要同时测定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空气质量?
答: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评及批复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环评及批复中有要求时要同时进行监测。最好在敏感目标处于下风向时进行。
7、验收监测时,一般锅炉及除尘器选择GB16157测定颗粒物浓度,结果报<20mg/m3是否可行?
答:不需对监测结果进行折算的污染源,监测结果低于20mg/m3时,报“<20mg/m3”。对于排放浓度需要进行折算的锅炉,不能确定折算后的浓度,故不能报“<20mg/m3”。
8、废气验收监测时,低浓度颗粒物是否必须进行同步双样,全程序空白是否要扣除?
答:同步双样是一种质控措施,HJ836-2017中7.3.8 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其中所指的“每个样品” 为一个有效数据的组成样品(如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多个样品),因此不是所有样品都必须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浓度计算和允许相对偏差。
全程序空白不能扣除。
全程序空白也是一种质控措施,用来判断和评价采样结果的有效性的。HJ836-2017中10.3.4 规定“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全程序空白增重除以对应测量系列的平均体积不应超过排放限值的10%”;10.3.7规定“颗粒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对应的全程序空白增重应不高于0.5mg,失重应不多于0.5mg”。
9、对于颗粒物(处理设施前、后)是否要分次采够1h,针对GB16157?
答:GB/T16157-1996中对颗粒物采样只规定了单个点位的采样时间一般为3分钟,并未对滤筒的整体采样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各类废气评价标准均注明是标准值为1小时的浓度排放均值。故每个有效评价值应分次采够1小时。
10、无组织废气如Cl2、NH3等分析方法中要求采样时间与GB16297中的小时均值要求不一致,按那个要求采集?
答:方法标准中给出的是单个样品的建议采样时间,是建议、不是规定。具体单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根据排放废气中该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确定。与GB16297中连续1小时采样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是不矛盾的。
11、污水处理厂的验收是否需要测厂界内和厂界外的土壤监测?如需监测如何布点?
答:验收监测不需对厂界内土壤进行监测。厂界外环境的土壤监测依据环评要求进行。点位布设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和国家土壤风险点位监测中“废水型企业”的布点要求,按照废水排放方向布点。
12、污水处理厂的验收是否需要对纳污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是否要测该纳污水体的本底值?
答: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对污水处理厂排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纳污水体进行监测。监测时在污水处理厂排口汇入位置的上游布设对照断面。
13、没有国家和行业检测标准的,自行制定的作业指导书是否要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如土壤的Cr+6)?
答:按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自行制定的某项目的作业指导书,经质监局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组评审通过后,可作为本单位该项目的有效分析方法。
14、烟道设置挡板的作用?
答:这种情况出现在风机设计量偏大的情况。挡板的作用是增大阻力,以达到减小抽气量的目的。
15、办公楼验收,人员均未入住,物业也未入住,无垃圾桶、废水产生,验收过程注意什么?需要他们把垃圾桶预备上才能验收吗?
答:这种情况属无工况条件,无法实行验收。目前办公楼项目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验收,直接备案就行。
16、某水泥厂有15个排气筒,其中有7个排气筒出口设置不规范,且由于安全原因无法采样。现企业不想整改。如果企业请了另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那7个排气筒进行监测,本监测机构是否可以把另外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验收监测报告中?
答:目前为企业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完成验收工作,可以将另外第三检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报告中,但要在报告中专门注明哪些数据是自己测的,哪些是企业提供的另外单位的监测数据,并要求企业提供盖章的数据报告作为报告的附件。
17、验收监测时,燃烧生物质的锅炉,测定出来排口的含氧量为17-18%左右,实测浓度不高,但折算浓度很高。像这种情况如何改进(采取了布袋除尘设施)才可降低O2?
答:首先检查系统监测断面之前的管路及处理设施是否存在破损漏风的情况,如果无明显漏风,氧量高应该属于生产负荷未达设计要求,而锅炉引风机和鼓风机又不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配风造成的。只能通过增加生产负荷和较少配风量来降低氧含。
18、如果按照上风向、下风向3个来布点,像现在企业都在工业园区内,有时上风向的参照点靠近交通枢纽点,因此TSP上风向数据〉下风向数据,可否按照厂界四周(东、南、西、北)来布点?
答: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布设要按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以及各行业排放标准中对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的要求进行。不能在厂界四周同时布点。
对照点的布设要避开局部污染源。
19、地下水监测井设置一般距离污染源多远合适?打多深比较合适?南方地下水位较高,很容易出水。
答:按照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2.3 监测点(监测井)设置方法”中的要求进行布点。
20、现阶段开展的很多验收项目并无排污许可证,大部分人(包括环保主管部门)的观点还是验收过了才有排污许可证一说。这种情况怎么解。
答: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942-2018,2018.2.8实施 ),以废气为例。
5 产物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物环节对应排放口
…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出口内经、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21、排污许可监测时,对工况的要求?
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 ),新建项目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进行各类监测活动。因此,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量要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 )中的方法进行计算获得。
实际排放量核算时的监测,没有工况要求,按实际情况进行。
22、无组织废气监测时,当地无明显风向,或监测期间风向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
答:无组织监测时,风速低时适宜监测,但无明显风向或风向变化超过45°,均不适宜进行厂界无组织监测。应另选合适的天气条件。
23、导热油炉执行标准?以及需要了解的信息和注意点?
答: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其中的热载体锅炉即俗称的“导热油炉”。因此,若环评及批复中未规定评价标准,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应燃料的排放标准。
24、有组织废气量3次测量如何判断监测有效?(针对风量?
答:有效数据的获得,是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要求,从对工况要求、布点、采样、分析、数据计算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来实现的。数据的平行性,证明了的监测过程工况稳定、无偶然误差产生。数据波动较大时,应逐项核查特别是工况变化和采样记录中参数的变化,判断有无错误操作。
数据审核人可以结合污染源的工艺特点、风机设定风量和工作经验等进行数据合理性的判断。
25、验收时,厂界噪声超标,敏感点达标,该如何处理?
答:噪声验收目前还是审批制。厂界噪声超标而敏感点达标属于超标但尚未扰民的情况。要针对性的进行噪声源监测,若是由声源噪声超标引起的厂界噪声超标,应提出治理要求,不予验收。
26、验收现场勘察阶段,发现环评中未提及污染源,是否应该对其验收?
答:那要看该污染源是否涉及工程的重大变更,如果是因变更内容或工艺而新增加的污染源,则涉及环评的重新编制及审批。如果只是原工艺基础上增加的一个岗位处理设施,则应对其进行验收。
27、排放浓度达标,排放总量超标,在验收中该如何处理?
答:总量不达标不能验收。
在环评报告中有污染物排放汇总表,其中可以看到单个污染源的排放量之和与总量是一致的。因此逐个对照环评预测量,看是哪个污染源的量超过了预测,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
28、验收,厂界相邻,噪声是否需要监测?
答:原则上规定不需要测。
29、高温烟气中,如何准确测量甲醛 ?纤维板企业,生产过程涉及蒸煮烟蒸温度56℃,含湿量10.2%,环保设施为旋风除尘加水幕。在监测过程中,可见有水汽吸入吸收液中。
答:甲醛易溶于水,依据GB/T16157,在采样过程中需对采样管进行加热,以防冷凝水产生吸附甲醛气体。
30、锅炉烟气监测,锅炉氧含量(燃气)在实测过程中可达到10%,如何去排查问题?另燃气锅炉测试CO为1000多mg/m3,SO2为1500 mg/m3,O2为8.3%。 SO2值异常是否因CO干扰?或有其他废气汇入?(该厂生产六氟化硫气体,因管道全在地下,无法查验)。
答:燃气锅炉氧含量高是配气原因造成的,10%的氧含量属可接受范围,不需排查。
燃气锅炉二氧化硫1500 mg/m3 , CO1000多mg/m3,CO正干扰的可能性很大。应改用其他方法进行测试,如红外法、紫外法或傅里叶变换红外法,以判定该监测结果属CO干扰还是工艺尾气混入的结果。
31、处理工艺废气的设施改变如何处理?如一家钢材防腐加工厂,环评及批复要求废气由活性炭吸附后,由15米排气筒外排。实际建设情况改用光氧化催化进行处理,处理后未设置排气筒,无组织散排。这种情况验收如何处理?单侧无组织废气行不?还是非得立排气筒,测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排放的,除了侧有组织废气外,是否一定测无组织废气?
答:判断一个治理工艺的变更是否可行,总的原则是看它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向好。光氧化催化法是目前比较公认的一种代替活性炭处理工艺尾气的方法,工艺上可行。但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15米高的排气筒而擅自无组织排放是不允许的,是一种向坏的表现。
对排气筒测试有组织排放,对环评及批复要求测试的车间无组织逸散和厂界,测试无组织废气排放。
32、目前逐渐开展项目后评价,针对后评价,如何验收?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区别在哪?
答:项目后评价是指在下面已经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执行效果、执行过程和对外环境的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和总结。后评价与环评的目的和作用均不相同,不需要验收。
33、商混搅拌站项目搅拌沙龙顶部必须测粉尘吗?实际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产生粉尘的设施应该进行颗粒物的监测。实际监测中可以搭建临时监测平台或采用吊装设施充当临时平台进行监测。
34、环评和批复给的总量特别低,可能低好几个数量级,如0.000433t/a,验收过程中如何对待总量不能达标的情况?
答:这属于总量批复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与总量批复部门沟通解决。
35、砖厂目前实行新标准后,颗粒物30mg/m3,达到标准太难,参照当时环评及批复实行的标准,达标,针对新标准不达标,验收过程中如何处理?
答:《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给出了现有企业延续执行旧标准限值(表1)的时限(2年半),在这期间,企业应积极整改,采用先进的治理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中更严格的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严格按照标准的时限规定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若不达标,应进行处理设施的改造。
36、企业自主验收意见编制要点?
答:验收意见的要点是验收结论。
对照下列九条逐一检查,列出具体不合格项。 1)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 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超标; 3)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完全治理;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投产,其环保设施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 7)因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完成的; 8)验收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若不合格,应明确项目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技术可行、操作性强的后续整改事项。
37、对于生产工艺部分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报批?怎么明确判定变更的部分属于重大变更?
答:依据国家和本省列出的重大变更清单,对照判断。属于清单内的,要重新报批。
38、机砖厂项目,涉及采矿,是否采矿需要单独做一个环评后才能验收,批复里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案》,此是否制定了才能验收,还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我验收报告里是否需要描述生态恢复?
答:机砖厂项目建设内容中如果包括了采矿部分,则不需单独再做环评。批复要求制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案》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必须按要求编制。在验收报告中按检查结果如实描述对方案要求的完成情况。
39、针对处理效率尤其排气筒,很多处理设施之前无排气筒管道,无法开孔怎么办,进口开孔后,规范是否也跟出口一样严格执行“下三上六”的要求,是否不满足就不开孔?
答:“技术指南”中规定,对不具备处理效率监测条件的(因安全和设施本身原因等),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即可。监测断面选择时的“下三上六”原则是一种最佳的要求,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加密布点的方法进行采样即可。
40、企业未做应急预案(未备案)是否可验收?
答:属于重大缺项,不可以验收。
41、无组织废气参照点浓度大于监测点,怎么处理?
答: 选择合适的气象条件,使上风向避免受到局地污染源的影响,重新监测。
42、低浓度颗粒物用GB/T16157标准,实测浓度小于20mg/m3,那么排放浓度怎么折算?排放速率怎么计算?
答: 无法确定准确的实测浓度,故不能进行折算和排放速率的计算。(个人建议用20mg/m3进行折算,折算浓度记为小于20*折算系数后的值,该值如果低于排放限值,则评价为达标,如果高于排放限值,则无法用于评价。)
43、技改项目监测方案如何确定?不涉及技改的污染源测不测?
答:按技改内容确定监测范围和内容。不涉及技改的污染源不进行监测。
44、验收监测时,如实记录工况是否对工况无75%以上的要求?
答:不一定。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规范要求的工况负荷进行验收;无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进行验收,无工况的负荷要求。
45、“排放总量=烟气流量×实测浓度”还是“排放总量=标干流量×实测浓度”?
答:都不是。排放总量一般指月或年的排放量。你问的应该是排放速率的计算公式,
排放速率=标干流量×实测浓度。
46、房开类项目属于“生态类”还是“污染类”?
答: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属于环评登记类项目,不需验收,只需备案。
47、GB16297-1996中提到“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按原来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那对油烟是否适用?
答:饮食业油烟的监测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关要求,其中5.3规定“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的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未做达不到高度要求严格执行标准限值的规定。达不到排气筒高度要求应视为未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属于验收不合格的范围。
48、轴承加工厂,环评及批复是生产“精密”轴承配件 ,企业说没用到“切割液”。生产精密轴承没用到切割液,这样的情况合理吗?
答:轴承材料是高机械强度、高耐磨材料,加工过程整个流水线切割液不停,以减少热变形,保证产品精度。所以企业称没用到切割液是假。废切割液中重金属含量高,属危险废物。
49、环保验收报告编制时,施工期如何体现?
答:依据环评中对施工期的环保要求,检查施工合同中有无相应的环保要求;检查施工环境监理中相关的环保内容,逐一回答完成情况。
50、园区内的企业排污口只能测园区总排口怎么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
情况1:企业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情况2:企业自行处理污水,经园区总排口排入环境。
两种情况企业都会有自己汇入前的采样口,情况1为了解其水质能否达到园区水处理设施入水水质的要求;情况2为排水管网维修和了解企业自身的排水情况。
两种情况的排水管网一般均在地下,通过窨井观察和采样。
51、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大题目,看污染影响类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讲义内容。
52、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重点收集哪些资料?
答:大题目。看生态影响类验收调查报告编制讲义。
53、目前实行企业自主验收,部分变更验收时可以“以验代评”一起验收,能“以验代评”得情况有哪些?我们把握的度是什么?
答:对照国家和各省重大变更清单,不属于重大变更的可以以验代评。
54、“三同时”登记表里污染物排放指标后填写,是否只填写总量控制指标下的指标?
答: “三同时”登记表中污染物指标,既要填写总量控制的指标,也要考虑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指标。
1为什么要进行环保验收监测
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2验收监测报告与验收报告区别是什么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的技术文件。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3验收工作程序是什么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4验收自查主要查什么
4.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履行情况,是否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4.2项目建成情况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自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等情况。4.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4.3.1建设过程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项目实际环保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百分比。4.3.2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按照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放口数量及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气筒数量、位置及高度;主要噪声源的防噪降噪设施;辐射防护设施类别及防护能力;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等。4.3.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境风险防范、在线监测和其他设施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如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规范化排污口及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装置;“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现有工程(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装置;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4.3.4整改情况自查发现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及时整改。4.4重大变动情况自查发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5 怎么样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5.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目的及要求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是根据验收自查结果,明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明确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方法、频次等,确定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查内容,制定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作为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的依据,有助于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开展得更加规范、全面和高效。石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推荐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5.1验收监测方案推荐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可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现场监测注意事项、其他环保设施检查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
6怎么样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是在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后,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包括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指标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与总量指标符合情况,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6.1 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6.2验收监测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参考格式与内容见附录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参考格式见附录2-2。
7验收监测工况记录要求是什么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8验收什么执行标准8.1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8.2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8.3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9验收主要监测什么9.1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1)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1)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2)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3)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4)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5)辐射防护设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若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进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2)污染物排放监测1)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2)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3) 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固(液)体废物,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4) 厂界环境噪声;5)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6) 场所辐射水平。(3)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
9.3监测因子确定原则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
污染物;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污染物;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国家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
5)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生态
环境部门提出的、可能影响当地环境质量、需要关注的污染物等。
6.3.4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
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
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场所辐射监测运行和非
运行两种状态下每个测点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
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3)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4)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5)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地表水和海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6)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应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
10内容保证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执行。
环保人根据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编辑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常见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编辑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必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是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有条件可自行监测。暂行办法中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3、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不能。暂行办法中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主要有这九大类。暂行办法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6、验收工作组企业可以组织?工作组由哪些人组成!
可以。暂行办法中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7、验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网站吗?时间有无要求。
暂行办法中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8、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有的。暂行办法中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9、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完成的事!
暂行办法中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10、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解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制度已经实行一段时间了,但是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负责牵头)。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五、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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